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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程序和相关费率的通知

2269 2017-03-31

关于调整我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程序和相关费率的通知

合造价〔20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计价需求,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规定,结合我市工程造价计价实际,现对我市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的建设工程使用的计价程序和相关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以下现行计价依据

(一)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2006《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四)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五)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六)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七)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

(八)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

(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各计价定额计价程序调整:

按照增值税计税模式下“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税金税率

其中: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以上各费用项目除人工费、利润、规费外均不包含增值税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金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之和。

增值税模式下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见附件。

三、各项目费用计算

(一)人工费价差部分仅计算税金。

(二)材料价格及价差的确定:

1、材料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各计价定额中已按规定乘相应系数不含增值税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

(2)《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增值税模式材料价格

(3)经市场询价确定的不含增值税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1+3%),其中3%为材料的采购保管费。

2、材料价差计算

材料费价差=∑(该材料使用期平均单价-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基期材料单价)×材料数量

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中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机械台班费用中的机上人工(有明确工日数量的)其价差并入人工费价差计算;燃料动力费中各材料价格确定同材料费,其价差并入材料费价差计算,调整方式与材料费价差调整方式相同。

定额机械台班费用中的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已按规定乘相应系数,实际计算中不再调整。

(四)调整后的管理费已综合了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实行增值税计税需增加的人员费用。

(五)调整后的组织措施费已综合了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扬尘污染治理增加费用调整至组织措施中,不再单列计算。

以上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见附件。

四、其他

(一)2016年5月1日后,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执行本通知。

(二)2016年5月1日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或有甲供材料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另行通知。

(三)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但施工许可证或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后并以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的建设工程,按以下方式调整:

1、招标工程按本通知及省相关规定计算出增值税计价模式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非招标工程按本通知及省相关规定计算出增值税计价模式的施工图预算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