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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勘察设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147 2017-03-31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设、建发、建管局(中心);委属相关单位:

现将《2016年合肥市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勘察设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6年合肥市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勘察设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4日

附件:

2016年合肥市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勘察设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合肥市城乡建委2016年工作部署及《全市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特制定全市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勘察设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建设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常先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委主任、党委书记)

副组长:陈传东(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沈梅农(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成 员:王荣村(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程东风(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处长)

于 飞(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

路克锦(市城乡建委行政审批事务处处长)

孙业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主任)

曾新云(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陈万立(市轨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李 洪(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部长令第71号发布);《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建建管[2014]51号)等。

三、 工作内容

(一) 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施工许可证发放政策,加强对施工许可证发放程序检查及发放后的动态监管。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行为、变更行为管理,组织开展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履责情况专项检查。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标准要求,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及到岗履责情况。加强外地进肥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信息登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二)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加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注册人员执业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把全面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整顿作为今年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加大督查力度,查处违规行为。继续加强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对结构实体、主要的建筑材料质量、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重点检查,切实遏制和防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及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重点治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违反国家、省和市现行节能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勘察、设计行为,打击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行为。

四、检查时间及牵头、参与单位

(一) 第一次专项检查: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检查内容。

1、 时间:3--4月份。

2、牵头、参与单位:委建筑业管理处牵头;委行政审批事务处、质量安全处、设计科技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市场监督处、市建设执法监察大队参与。

3、检查范围:5县(市)、4区、4开发区及市本级在建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第二次专项检查: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检查内容。

1、时间:6--7月份。

2、牵头、参与单位:委建筑业管理处牵头;委行政审批事务处、质量安全处、设计科技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市场监督处、市建设执法监察大队参与。

3、检查范围: 5县(市)、4区、4开发区及市本级在建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第三次专项检查:以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管为重点检查内容。

1、时间:9-10月份。

2、牵头、参与单位:委设计科技处牵头;委建筑业管理处、质量安全处、行政审批事务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市场监督处、市建设执法监察大队参与。

3、检查范围:5县(市)、4区、4开发区及市本级在建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计划,组织开展自查活动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委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精心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自查活动,自查的频率为每季度一次,范围为监管的所有工程。

(二)建立制度,落实执法检查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负责人负总责,统筹部署和参与执法检查。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相关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确保执法检查工作能按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

(三)抓问题整改,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设定严格的整改期限,对限期不能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查处,做到问题见见有处理,事事有落实,不断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使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