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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合肥市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的通知

1873 2017-03-31

合建质安〔2016〕15号

关于深入开展合肥市建筑施工“事故隐患

排查月”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合肥市第十三个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的通知》(合安办【2016】13号)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结合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成立以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领导小组。

二、排查范围

全市建筑施工。

三、工作目标

(一)排查治理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三)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四)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隐患排查治理的属地监管责任;

(五)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要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管;

2、建立健全监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4、分析、总结监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好的经验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对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的认识,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到领导重视、措施具体、保障得力。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体系,明确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做到监管范围全部排查,重点部位全部查到,安全隐患全部查出。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档案,要按照措施、资金、人员、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总结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经验,学习先进做法,不断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并于每月20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委质安处。电子邮箱:zlaqc508@126.com。

附件:

1、合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合肥市建筑施工企业重大隐患整治进度月报表

合肥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