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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

2042 2021-12-02


 

                        合建产〔2021〕15

 

各县区(市)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加强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和进场验收制度

(一)严格落实驻厂监造制度。各项目责任单位应按《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驻厂监造实施指南(试行)》要求,开展驻厂监造工作。驻厂监造机构应编制项目驻厂监造实施方案,明确人员配置、实施范围、实施程序、措施和方法未实施驻厂监造的预制构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驻厂监造机构应对监造行为和结果负责。

(二)严格落实进场验收制度。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预制构件进场验收,查验内容包括质量证明文件、构件表观质量、驻厂监造记录等,并应按规定对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验证。

(三)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审核确认驻厂监造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生产企业等参加驻厂监造交底工作。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择优选择在产能规模、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人力资源、运输运距等方面综合能力强的生产企业,不得随意压缩预制构件生产周期,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四)及时报送预制构件信息。生产企业应在每月28日前,主动将构件出厂清单、驻厂人员开展驻厂监造等信息向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严格落实构件验收和驻厂监造制度相关要求。

二、规范预制构件生产行为

(一)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营业执照,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人员、设备、场所和供应能力。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对预制构件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生产任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得以恶性低价竞争等手段扰乱市场。

(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JG/T565-2018)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对人员、组织机构、生产工艺与设备、试验检测、环境、质量要求、质量控制、出厂检验等方面对照检查,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具合格证、不得用于工程项目。

(三)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编制构件存放运输方案,对存放场地、码放支垫、成品保护和运输做出具体要求,对于超高、超宽等大型构件以及路况复杂、运距超远等特殊情况应有可靠保证措施。

(四)预制构件出厂时,生产企业应按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驻厂监造记录等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构件名称、构件编号、使用部位、生产日期等信息。

(五)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强化预制构件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构件应记录预制构件名称、规格、尺寸、重量、检验等信息,实现预制构件生产、运输、应用全过程信息查询、定位和质量可追溯。

三、强化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一)市城乡建设局公开征集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信息,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自主择优选用。

(二)各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应督促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加强对驻厂监造、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加强对构件生产企业过程质量管控。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应加强构件进场验收,对构件生产企业开展“飞检”。定期对构件进场验收情况、厂家技术服务情况、“飞检”情况等信息报送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送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约束,切实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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