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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评价工作中施工总承包企业2020年 纳税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71 2021-03-15

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近期,我局正在开展2021年第一次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针对部分企业反映纳税得分情况与实际纳税额不符问题经与税务部门沟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统计口径

我局统计的企业纳税为建筑业口径纳税(即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活动中缴纳的税款,入库税收中行业分类为建筑业),部分企业完税证明中反映的税收金额高于我局统计的建筑业口径纳税,主要原因是完税证明中的税收金额包含其他口径纳税(如:交通运输业缴纳的税款、服务业缴纳的税款等)。

二、关于纳税统计时限

我局统计的企业纳税为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间的企业实际纳税,而企业完税证明中反映的税收金额为所属期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企业纳税,如企业在2020年12月开展建筑工程活动产生了大额应缴税款,但缴纳申报日期在2021年元月,则这部分税收不统计在本次信用评价内,但企业完税证明中包含这笔税款。

    三、关于税种

    我局统计的企业纳税税种包含建筑业增值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各税种,不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残保金等非税收入,不包括员工社保。

四、其他

1、请各企业依据本通知前三条明确的内容,结合企业后台纳税得分对应的纳税额区间,认真核对如仍存在较大出入的,书面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佐证资料(扫描件发2043715712@qq.com)。不看通知、不先行查,直接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2、对于提出复核申请的企业,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进行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作为最终赋分依据,后期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复核申请。

3、各企业在今后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应缴税款,申报纳税时应注意税款缴纳口径,避免出现将应缴纳在建筑业统计口径内的税款缴纳在其他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