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建筑施工工伤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069 2020-09-27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有关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和保障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工伤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理顺工伤处理流程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建筑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伤宣传活动,如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张贴宣传画报等,施工单位应在工地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张挂《合肥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项目名称、工伤处理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伤处理负责人信息、工伤投诉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让更多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到工伤保险权益以及工伤处理流程。

二、建立健全工伤处理机制、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积极落实工伤处理首要责任牵头组织成立工伤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伤者或伤者授权委托人),调查核实事故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形成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应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一同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确认;涉及到分包单位的工伤投诉案件,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投诉7个工作日内牵头成立工伤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应包含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实际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工伤事故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各施工企业要统筹建立健全工伤处理机制,所属项目部和企业都要明确工伤处理专职人员,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后,项目部要及时向企业安全职能部门报告工伤情况施工企业要全面掌握项目部工伤情况并建立工伤台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事故时间、工伤申请时间、工伤认定时间、事故类型等信息;企业职能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330号)文件要求,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履行工伤保险有关手续。各企业要主动分析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同时按照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部的安全考核和检查,补齐短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后,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应当将追加投资后应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确定追加投资的次月月底前一次性补缴到位,保证建筑施工工伤保险“应保尽保、应付尽付”各单位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建筑施工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积极妥善处理工伤案件,维护受伤职工和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工伤处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涉嫌违法分包工程要及时上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进行查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积极应用大数据分析,实施差别化监管,提升监管效率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安排专门部门或人员,认真开展工伤投诉受理和工伤情况审查确认工作,做好登记和梳理汇总工作,每月将辖区工伤投诉和确认情况向市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告;市城乡建设局将对全市建筑施工工伤情况汇总梳理后,每季度发布一次《全市建筑施工工伤数据季度分析报告》,对季度工伤高发的施工单位和项目、投诉处理超时的企业等发出安全预警。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将工伤事故高发企业、工伤投诉频发的企业进行约谈警示对全年工伤投诉核查属实数量、工伤投诉处理超时数量、工伤平均数量排名前三的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安全生产许可条件重新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暂扣。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工伤事故高发类别、高发时段、高发人群和高发企业,有重点、有目标的开展差别化安全监管,重点督促事故高发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2020年924日

 

   附件:  建筑施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