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1103 2020-08-26


 合造价〔202010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推进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规范管理的市场环境,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站制定了《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计分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实施细则

2、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计分标准(试行)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

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实施细则

 

为推进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规范管理的市场环境,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建市[2019]89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应用及监督管理,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和计分规则,并使用“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管理。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

三、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市造价站可予认定的良好信用行为

1、获得党政机关表彰;

2、获得党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通报表扬;

3、参加市造价站组织的计价依据修编(或补充定额编制)、计价政策编制、监督检查、市场价格信息采编、行业培训、工程造价课题研究或协助其他管理工作。

五、市造价站可予认定的不良信用行为

1、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2、受到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3、1年内2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例会;

4、逾期3个月及以上不办理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5、被投诉、举报经市造价站查实,但达不到行政处罚标准。

六、市造价站按年度对第四条第3款及第五条第3、4、5款行为进行通报,以通报文件作为信用计分的依据。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计分标准(试行)

 

类别

行为内容

级别

计分标准

加分

获得党政

机关表彰

国家级

+15

省级

+10

市级

+8

县(区)级

+6

获得党政机关通报表扬

国家级

+7.5

省级

+5

市级

+4

县(区)级

+3

获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报表扬

省级

+5

市级

+4

获得行业协会通报表扬

中价协

+5

省造价协会

+4

市行业协会

+2

协助行业

管理

参加市造价站组织的计价依据修编(或补充定额编制);计价政策编制;监督检查;市场价格信息采编;行业培训;工程造价课题研究等协助行业管理的工作,受到通报表扬的(按项计)

+1

减分

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10

受到行政机关通报批评

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

-5

受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报批评

省级

-5

市级

-4

受到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中价协

-5

省造价协会

-4

市行业协会

-2

其他不良

行为

1年内2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例会,受到通报批评的

-2

逾期3个月及以上不办理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受到通报批评的

-2

被投诉、举报经市造价站查实,但达不到行政处罚标准,受到通报批评的

-2

 

说明:1、个人获得表彰、通报表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按企业相应情形分值的1/4计分。

      2、一年内同一事项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3、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奖励活动的通知》(皖办明电〔201510号)的精神,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安徽省党群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和《安徽省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具体内容可咨询我站)中表彰事项外的各级党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奖励均认定为表扬事项。